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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强化剂的要求包括(说说你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看法 简洁的)

时间:2024-06-07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3 栏目名: 食品添加剂 文档下载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如拟将以上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用加工助剂的,应当依法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

选择营养强化剂有哪些要求?

(1)能够集中式加工。
(2)强化的营养素和强化工艺应该是低成本和技术简便。
(3)在强化过程中,不改变食物原有感官性状(用载体的深色与强烈气味来掩盖强化剂带来的轻微的颜色与气味的改变)。
(4)维生素和某些氨基酸等在食品加工及制品的保存过程中损失较少,终产品中微量营养素的稳定性高,储藏过程中稳定性良好。
(5)终产品中微量营养素的生物利用率高。
(6)强化剂与载体亲和性高
(7)营养素问不发生相互作用。
(8)食品强化的费用尽量降低。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法律分析:《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0—2012)规定了食品营养强化的主要目的、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可强化食品类别的选择要求以及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适用于食品中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或)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标准代替GB 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说说你对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看法 简洁的

食品添加剂,不是调料,相对食用越少越好,当然也有一些事营养强化剂,一定量的吸收对身体有益,很多进口食品就要多想的营养强化剂,价格也要贵出很多。但是这些强化剂在普通食品里也能吸收,只不过吸收量很少,比如牛磺酸做为营养强化剂,广泛用运于食品,在牛的内脏里也可以吸收到牛磺酸,对于储存,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可以保证食品有较长的保存期和品质。特别是现代化的食品量产,已经离不开食品添加剂啦。


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色、香、味等品质,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2000多个品种,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酶制剂、增味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等。

食品添加剂标准

经研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调整了原标准允许使用的39个食品添加剂品种,现函复如下:

一、删除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理由是:国家已规定禁止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对羟基苯甲酸丙酯、对羟基苯甲酸丙酯钠盐、噻苯咪唑等3种物质,经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要求,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天然维生素E与维生素E合并,可以继续生产经营使用;酪蛋白磷酸肽、酪蛋白磷酸钙肽、乳铁蛋白等3种物质已调整到新修订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可以作为营养强化剂继续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次氯酸钠、二氧化氯、过氧化氢、过氧乙酸、氯化磷酸三钠、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十二烷基磺酸钠等7种物质已列入《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2009年版)》(卫办监督发〔2010〕17号),可以作为食品用消毒剂及其原料继续生产经营和使用,不再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管理。
五、1-丙醇、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单乙醇胺、二氯异腈氰尿酸钠、凡士林、硅酸钙铝、琥珀酸酐、己二酸、己二酸酐、甲醛、焦磷酸四钾、尿素、三乙醇胺、十二烷基二甲基溴化胺(新洁尔灭)、铁粉、五碳双缩醛、亚硫酸铵、氧化铁、银、油酸、脂肪醇酰胺、脂肪醚硫酸钠等23种物质,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如拟将以上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用加工助剂的,应当依法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