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目前最新的版本号是GB2760-2014,文件是在2014-12-24发布,2015-05-24实施。文件有7个分类,6个附录,10张表。概括如下: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硝酸盐、亚硝酸盐、苯并芘、N-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6镍食品中镍限量指标见表6。表10N-亚硝胺限量指标食品类别/名称限量/检验方法N-二甲基亚硝胺肉制品3GB/T5009.26水产品多氯联苯食品中多氯联苯限量指标见表11。
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是多少?
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目前最新的版本号是GB 2760-2014,文件是在2014-12-24发布,2015-05-24实施。文件有7个分类,6个附录,10张表。概括如下: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硝酸盐、亚硝酸盐、苯并芘、N-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指标要求
1 铅
表1铅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谷类及其制品(麦片、淀粉类制品、面筋除外) 0.2 GB5009.12
麦片、淀粉类制品、面筋 0.5
蔬菜及其制品 GB5009.12
蔬菜(球茎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除外) 0.1
球茎蔬菜、叶菜蔬菜 0.3
豆类蔬菜 0.2
蔬菜制品 1.0
水果及其制品
水果(浆果、葡萄除外) 0.1
浆果、葡萄 0.2
水果制品 1.0
食用菌类
食用菌 1.0
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除外) 1.0
干制食用菌 2.0
豆类及其制品
干豆、豆粉 0.2
豆类制品(豆浆除外) 0.5
豆浆 0.05
薯类及其制品
薯类 0.2
薯类制品 0.5
藻类 1.0(干重计)
坚果及籽类 0.2
肉及肉制品
肉类 0.2
肉制品 0.5
内脏及其制品 0.5
水产品及其制品
鱼类、甲壳类 0.5
贝类、头足类及其他水产品 1.0 GB5009.12
水产品制品(干制海蜇、干制贝类除外) 1.0
干制海蜇、干制贝类 2.0
乳及乳制品
液态乳(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等)、奶油 0.05
乳粉、非脱盐乳清粉 0.5
其他乳制品 0.3
蛋及蛋制品(皮蛋除外) 0.2
皮蛋 2.0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 0.1
调味品(食用盐除外) 1.0
食用盐 2.0
甜味料
食糖、淀粉糖 0.5
花粉 0.5
蜂蜜 1.0
焙烤食品 0.5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 0.01mg/L
果蔬汁(浓缩果蔬汁(浆)除外) 0.05mg/L
浓缩果蔬汁(浆) 0.5mg/L
碳酸饮料、茶饮料 0.3mg/L
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 0.05mg/L
固体饮料 1.0
其他饮料 0.3mg/L
酒类 0.2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 1.0
冷冻饮品 0.3 GB5009.12
特殊营养用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 0.15(以粉状产品计)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 0.2
添加藻类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0.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 0.25
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0.3
其他类
膨化食品 0.5
咖啡 0.5
茶叶 5.0
果冻 0.5
2 镉
食品中镉限量指标见表2。
表2镉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谷类及其制品(稻谷、大米除外) 0.1 GB/T5009.15
稻谷、大米 0.2
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根茎类蔬菜除外) 0.05
叶菜蔬菜 0.2
豆类蔬菜、根茎类蔬菜(芹菜除外) 0.1
芹菜 0.2
水果 0.05
食用菌类
食用菌 0.2
干制食用菌 1.0
豆类 0.2
薯类 0.1 GB/T5009.15
坚果及籽类 0.5
肉及肉制品(肝脏、肾脏除外) 0.1
肝脏 0.5
肾脏 1.0
水产品及其制品
鱼类及其制品(鱼罐头除外) 0.1
鱼罐头 0.2
甲壳类 0.5
贝类及头足类 2.0
蛋及蛋制品 0.05
调味品(食用盐除外) 0.1
食用盐 0.5
饮料类
矿泉水 0.003mg/L
瓶(桶)装饮用水 0.005mg/L
3 汞
食品中汞限量指标见表3。
表3汞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总汞(以Hg计) 甲基汞
水产品(食肉鱼类除外) — 0.5(鲜重计) GB/T5009.17
食肉鱼类(如鲨鱼、金枪鱼及其他) — 1.0(鲜重计)
谷类 0.02 —
蔬菜 0.01 —
食用菌类
食用菌 0.1 —
干制食用菌 0.2 —
薯类 0.01 — GB/T5009.17
肉及肉制品 0.05 —
乳及乳制品
液态乳(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等) 0.01 —
蛋及蛋制品 0.05 —
调味品
食用盐 0.1 —
饮料类
矿泉水 0.001mg/L —
特殊营养用食品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0.02 —
4 砷
表4砷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总砷 无机砷
谷类及其制品(稻谷、大米除外) 0.2 — GB/T5009.11
稻谷、大米 — 0.2
水产品
鱼类 — 0.1(鲜重计)
贝类、甲壳类、头足类及其他水产品 — 0.5(鲜重计)
蔬菜 0.5 —
食用菌类
食用菌 0.5 —
干制食用菌 1.0 —
肉及肉制品 0.5 —
乳及乳制品 GB/T5009.11
液态乳(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等) 0.1 —
乳粉 0.5 —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 0.1 —
调味品 0.5 —
甜味料
食糖 0.5 —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 0.01 —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 0.5 —
特殊营养用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 — 0.2
添加藻类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0.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 — 0.1
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 0.3
锡
表5锡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罐装固体食品(除罐装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外) 250 GB/T5009.16
罐装饮料 150
罐装果酱 250 GB/T5009.16
罐装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 50
注:罐装产品是指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或饮料。
6 镍
食品中镍限量指标见表6。
表6镍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人造奶油 1.0 GB/T5009.138
7 铬
食品中铬限量指标见表7。
表7铬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谷类及其制品 1.5 GB/T5009.123
蔬菜 0.5
水果 0.5
豆类 1.0
薯类 0.5
肉及肉制品 1.0
水产品 2.0
乳及乳制品
液态乳(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等) 0.3
乳粉 2.0
蛋类 1.0
8 亚硝酸盐、硝酸盐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限量指标见表8。
表8亚硝酸盐、硝酸盐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亚硝酸盐 硝酸盐
蔬菜及其制品 GB5009.33
腌渍蔬菜 20 —
乳及乳制品 GB5009.33
生乳 0.4 —
饮料类 GB/T8538
矿泉水 0.1mg/L —
瓶(桶)纯净水 0.002mg/L —
瓶(桶)饮用水 0.005mg/L —
特殊营养用食品 GB5009.33
婴儿配方食品 2a 100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2a 100b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c 100b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4c 200b
a仅适用于乳基产品。
b不适合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
c不适合于添加豆类的产品。
9 苯并芘
食品中苯并芘限量指标见表9。
表9苯并芘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μg/kg) 检验方法
稻谷、小麦 5 GB/T5009.27
熏烤肉类 5
熏烤水产品 5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 10
10 N-亚硝胺
食品中N-亚硝胺限量指标见表10。
表10N-亚硝胺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μg/kg) 检验方法
N-二甲基亚硝胺
肉制品 3 GB/T5009.26
水产品
多氯联苯
食品中多氯联苯限量指标见表11。
表11多氯联苯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水产品及其制品 0.5 GB/T5009.190
注: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
氯-1,2-丙二醇
食品中3-氯-1,2-丙二醇限量指标见表12。
表123-氯-1,2-丙二醇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液态调味品a 0.4 GB/T5009.191
a仅限于添加酸水解植物蛋白的产品。
详细文件标准,请参考文献链接如下:
http://down.foodmate.net/standard/sort/3/42543.html
泡打粉国家添加剂标准
泡打粉国家标准是 GB 1886.24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泡打粉是一种复配膨松剂,由苏打粉添加酸性材料,并以玉米粉为填充剂制成的白色粉末,又称为发泡粉和发酵粉。泡打粉是一种快速发酵剂,主要用于粮食制品之快速发酵。在制作蛋糕、发糕、包子、馒头、酥饼、面包等食品时用量较大。泡打粉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是对人体没有伤害的,超过了一定的量将对人体造成损害。目前有效的我国的泡打粉国家标准是 GB 1886.24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复配膨松剂。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国家质检对食品添加剂的用量有什么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最新标准为: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
经研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调整了原标准允许使用的39个食品添加剂品种,现函复如下:一、删除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理由是:国家已规定禁止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对羟基苯甲酸丙酯、对羟基苯甲酸丙酯钠盐、噻苯咪唑等3种物质,经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安全性要求,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天然维生素E与维生素E合并,可以继续生产经营使用;酪蛋白磷酸肽、酪蛋白磷酸钙肽、乳铁蛋白等3种物质已调整到新修订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可以作为营养强化剂继续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次氯酸钠、二氧化氯、过氧化氢、过氧乙酸、氯化磷酸三钠、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十二烷基磺酸钠等7种物质已列入《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2009年版)》(卫办监督发〔2010〕17号),可以作为食品用消毒剂及其原料继续生产经营和使用,不再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管理。
五、1-丙醇、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单乙醇胺、二氯异腈氰尿酸钠、凡士林、硅酸钙铝、琥珀酸酐、己二酸、己二酸酐、甲醛、焦磷酸四钾、尿素、三乙醇胺、十二烷基二甲基溴化胺(新洁尔灭)、铁粉、五碳双缩醛、亚硫酸铵、氧化铁、银、油酸、脂肪醇酰胺、脂肪醚硫酸钠等23种物质,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如拟将以上物质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用加工助剂的,应当依法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