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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制度(gb2760-202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时间:2024-05-11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4 栏目名: 食品添加剂 文档下载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不符合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进口。第三章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十条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添加剂受到污染和不同品种间的混杂。

gb2760-202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2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须遵循以下原则:
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
品添加剂;
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5、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1、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2、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3、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4、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指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14)第一条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审批第五条 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一) 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二) 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第六条 申请生产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原料名称及其来源;
  (三)化学结构及理化特性;
  (四)生产工艺;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
  (六)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
  (七)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八)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
  (九)食品中该种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
  (十)产品质量标准或规范;
  (十一)产品样品;
  (十二)标签(含说明书);
  (十三)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十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七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与生产工艺;
  (三)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
  (四)食品中该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
  (五)产品样品;
  (六)标签(含说明书);
  (七)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八)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八条 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料;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天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
  (三)卫生部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会技术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九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商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
  进口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不符合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进口。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十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申请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 申请表;
  (二)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单;
  (三) 生产条件、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
  (四) 生产工艺;
  (五) 质量标准或规范;
  (六) 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 标签(含说明书)。第十二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产品类型、数量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设施,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企业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制度。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添加剂受到污染和不同品种间的混杂。第十三条 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
  不得将没有同一个使用范围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不得使用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非食用物质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

食品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面食糕点制作管理制度: 1、加工前要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如米、面、黄油、果酱、果料、豆馅以及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如发现生虫、霉变、异味、污秽不洁的不能使用。 2、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原料要按照粗加工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工,蔬菜要彻底浸泡清洗,易于造成农药残留的蔬菜浸泡时间20分钟左右,然后冲洗干净。 3、分设制作区和成品区,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位存放,避免生熟混放。 4、制作糕点须有相应许可项目方能加工经营。并设置有制作间和烧烤间,如需分装,应另设冻凉和分装间,分装间的设置和操作按专间要求进行。使用者按照以上相应功能间摆放用具、规范操作。 5、成品糕点存放在专柜内,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毒,含水分高的带馅糕点存放在冰箱。奶油类原料应按贮存要求低温存放。含奶、蛋的糕点制品应当在10摄氏度以下或60摄氏度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6、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7、各种食品加工设备,如绞肉机、豆浆机、和面机、馒头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晾干备用。 8、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面板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洁后定位存放。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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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自用户:周强

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
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要经过卫生部批准后才能食用。已批准的见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所列出的品种、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一)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要求1、食品添加剂本身应该经过规定的食品毒理学鉴定程序证明在使用限量范围内对人无害,也不应含有其他有毒的杂质;对食品的营养成分不应有破坏作用;更不能在人体内分解或与食品作用而形成对人体有害的物质。2、食品添加剂在进入人体后,最好能参加人体正常的物质代谢,或能被正常解毒过程解毒后全部排出体外。3、食品添加剂在达到一定加工目的后,最好能在以后的加工、烹调过程中消失或破坏,避免摄入人体,则更安全。4、食品添加剂应有严格的质量标准,有害杂质不得检出或不能超过允许限量。5、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来掩盖食品的缺陷或作为伪造的手段。(二)我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措施有:1、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工厂,必须取得产品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批准,并领取相应的《定点生产证明书》、《生产许可证书》或《临时生产许可证书》,关按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逐批检验合格后出厂。食品添加剂的标准有两个部分组成:①使用卫生标准(包括该产品的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各种有害物质的允许含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