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有明确的条文规定食品添加剂明矾不得超过一定的量。7月1日前使用铝添加剂已生产的食品,可销售到保质期结束。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粉条中的明矾对身体有害吗
明矾在平时的日常生活当中是比较常见的,明矾又名十二水合硫酸铝钾。经常被用于油条、馒头、粉丝、粉条、膨化食品等加工当中,明矾添加在某些食物当中有护色、抗氧化的作用。国家有明确的条文规定食品添加剂明矾不得超过一定的量。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第1号公告批准硫酸铝钾作为膨松剂用于粉丝、粉条制作当中,但是残留量不得超过200mg/kg(以干样品中铝计)。而明矾不允许超量使用,那么一定是有道理的,这是因为明矾当中的铝会对我们的健康产生一定的危害。
最近民福康得到消息,山东省食药监总局公布了11批次明矾超标的淀粉制品,其中大部分是粉丝和粉条。而某基地生产的粉条,其中铝的含量竟达到了1600mg/kg,这数据不得不让人触目惊心。
然而,这其中有4个批次的不合格粉丝、粉条是来自中小学以及医院的食堂等场所。国家食药监总局在铝残留的相关解析中说明:不合格食品中铝残留量检出值达235mg/kg-1600mg/kg,那么基本上是可以肯定厂家在生产的过程当中添加了明矾。明矾虽然可以用于粉丝粉条的生产,但是食品中的铝残留限量不可以超过200mg/kg。
明矾在不同的食品当中允许被添加的量也是不一样的。明矾作为添加剂在不超过一定量在某些食物中是可以使用的,但是相关专家表示明矾的确对我们的健康有一定的危害。明矾当中的铝被身体吸收之后是不容易被排出体外的,会残留在我们身体的各个部位,身体当中的铝大量残留,轻的会引起贫血、骨质疏松,严重的会导致脑萎缩、痴呆等症状。而儿童食用含有明矾超标的食物,对于健康的影响更加的大,不仅会对儿童的骨骼产生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孩子的智力发展。可想而知,学校食堂中使用明矾含量超标的粉丝、粉条,这对于孩子健康的影响是有多大。而铝在我们身体当中的残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情况比较轻的时候一般难以发现,等到情况比较严重的时候发现,对我们的身体一般已经造成的很严重、难以逆转的伤害了。
在这里民福康建议大家在生活当中少吃这些含有明矾的食物,特别是小孩子,少给孩子吃粉丝、粉条、油条、膨化食品等食物,现在的食品安全实在让人担忧,我们不知道我们吃的这些食物有没有被超量添加了明矾,这些食品污染让我们防不胜防,只能在生活当中所有注意了。另外民福康也建议相关厂家,在食品的生产过程当中要严格把控食品的安全,千万不要做损人不利己的事情,对于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自己最后也是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的。最后民福康也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于食品安全的把控,对于那些不合格的食品及时要求下架,并且要查清源头,对于相关的责任人进行严格的处罚。
2022年明矾使用标准
馒头、发糕等面制品(油炸面制品、挂浆用的面糊、裹粉、煎炸粉除外)不得添加硫酸铝钾(明矾)和硫酸铝铵,而膨化食品中也不再允许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7月1日前使用铝添加剂已生产的食品,可销售到保质期结束。目前国家标准对铝残留量规定是100mg/kg。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
明矾作为一种添加剂是可以添加到食物里面的,但是在《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中规定了明矾的使用范围,只能在面糊、油炸制品、虾味片、焙烤食品、腌制水产品等中使用。
如果超范围使用,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馒头、发糕等面制品(油炸面制品、挂浆用的面糊、裹粉、煎炸粉除外)不得添加硫酸铝钾(明矾)和硫酸铝铵,而膨化食品中也不再允许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7月1日前使用铝添加剂已生产的食品,可销售到保质期结束。目前国家标准对铝残留量规定是100mg/kg。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