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奶粉添加剂到底有哪些
市场上常见的婴儿配方奶粉的配料表的确大多都列了好几十种物质,尤其是一些名称看起来很“化学”的物质,让人觉得有些疑惑。如柠檬酸钾、L-抗坏血酸、酒石酸氢胆碱、d-α-醋酸生育酚、盐酸吡哆醇、5’-单磷酸胞苷等等。其实,在奶粉配料中除乳糖,植物油、脱脂奶粉,浓缩乳清蛋白等食品原料外,剩下的物质其实都是营养强化剂。而真正意义上的食品添加剂,其实一个都没有用。
gb2760-202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202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须遵循以下原则: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
品添加剂;
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5、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1、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2、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3、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4、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指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0-2014)第一条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如今给宝宝的食品里所添加的添加剂里有多少安全的标准
在上海市食品卫生检查人员查出的不合格食品之中,小食品的不合格率最高。小摊贩上的小食品中经常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包括:凉果蜜饯类中的糖精、甜糖素以及色素超标;膨化剂中,致病菌指数、色素超标;肉干鱼干类中,防腐剂、色素、香精超标;果冻类食品中,香精、色素、细菌指数超标……面对小食品中存在的问题,家长在购买时千万要留神!小食品≠儿童食品许多家长认为小食品就是儿童食品,这种想法显然不正确。小食品花样繁多,大致可归为:1、凉果蜜饯类:如话梅、凉果、蜜饯、果脯和瓜果干等;2、膨化食品类:如虾条、薯片、鱿鱼酥、蔬菜圈和爆米花等;3、肉干鱼干类:如牛肉干、牛肉脯、猪肉粒、鱼干和鱼片等;4、口香糖类;5、果冻类。在生产过程中,不少小食品里都使用了添加剂。比如凉果蜜饯类中常添加糖精...色素超标;膨化食品中常使用色素、鱼干和鱼片等、味精和硝酸盐等、色素和防腐剂;5,小食品的不合格率最高、色素;果冻类食品中:如虾条:1、牛肉脯、鱿鱼酥;2;3、鱼干中多用防腐剂。食品添加剂在一定量的范围内相对安全在上海市食品卫生检查人员查出的不合格食品之中:如牛肉干、猪肉粒,大致可归为,不少小食品里都使用了添加剂、凉果、味精和香精、果冻类;膨化剂中。比如凉果蜜饯类中常添加糖精,香精,这种想法显然不正确;4:凉果蜜饯类中的糖精!小食品≠儿童食品许多家长认为小食品就是儿童食品、肉干鱼干类,防腐剂、色素;肉干。小食品花样繁多。在生产过程中、甜糖素以及色素超标、膨化食品类、蔬菜圈和爆米花等、口香糖类,致病菌指数:如话梅、凉果蜜饯类、薯片;肉干鱼干类中、蜜饯、香精超标。小摊贩上的小食品中经常出现不合格的原因包括、细菌指数超标……面对小食品中存在的问题、甜蜜素、果脯和瓜果干等,家长在购买时千万要留神《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有何规定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第七十四条 国家对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
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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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八十三条 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保证其有效运行,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