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a)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如下:
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3、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4、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5、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1.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2.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3.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4.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5.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法律依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第八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予以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六)申请事项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最新是哪个版本
最新版本是:GB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2015年5月24日实施。GB2760食品添加剂怎么理解
《GB 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关于反带入原则:【原文】
3.4 带入原则
3.4.2 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释义】:
本条规定的在食品配料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是为了在特定终产品中发挥工艺作用,而不是在食品配料中发挥工艺作用,这种食品添加剂必须是GB 2760规定可以使用于该食品终产品中的品种。而且这种食品添加剂在食品配料中的使用量,应保证在食品终产品中的量不能超过GB 2760规定。添加了上述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配料仅能作为特定食品终产品的原料,而且标签上必须明确标识该食品配料是用于特定食品终产品的生产。
比较常见的这类食品配科有:用于内制品加工的复合调味料和裹粉、煎炸粉,其中加入着色剂、水分保持剂、膨松剂、酸度调节剂、甜昧、抗氧化剂、防腐剂等,在最终产品肉制品中发挥改善色泽、调整口感、增加风味以及增加出品率等工艺作用;用于糕点加工的蛋糕预拌粉,其中加入膨松剂、乳化剂,增稠剂、水分保持剂、酸度调节剂、着色剂等,使最终产品糕点品质改良、更且弹性和松软性。
以下例子能够帮助对本条原则的理解:一种植物油产品是某种蛋糕的配料.为了方便这
种蛋糕的生产·这种植物油中添加了在蛋糕的生产过程中起着色作用的β-胡萝卜素(β-胡萝卜素是脂溶性色素,在植物油中分散均匀,便于在蛋糕中使用)。根据GB 2760-2014规定,β-胡萝卜素不能在植物油中使用。但它可以作为着色剂在焙烤食品中使用,蛋糕属于焙烤食品的一种,因此β-胡萝卜素可以在蛋糕中使用,最大使用量为1.0 g/kg。由此可以判断,在选种用于该蛋糕生产的植物油中可以添加β-胡萝卜素,且β-胡萝卜素在植物油中的添加量换算到蛋糕中时不超过1.0g/kg,这种情况符合带入原则3.4.2。同时,这种植物油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用于蛋糕的生产。
带入原则3.4.1与3.4.2虽然都是规定食品添加剂由食品原料带入食品终产品的情况,但两者里有明显的区别:3.4.1规定的是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原料中发挥工艺作用,同时又随着食品原料不可避免地被带入到食品终产品的情况,在食品终产品不发挥工艺作用;而3.4.2规定的是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终产品中发挥工艺作用,在食品原料中不发挥工艺作用,而“食品原料为载体被加入食品终产品的情况。带入原则3.4.1要求加入食品原料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允许在该食品原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并且对其在食品原料和食品终产品中的含量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带入原则3.4.2要求加入食品原料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是允许在食品终产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其添加量应符合食品终产品中使用量的要求。
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GB 2760执行,但在判定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时应考虑带入原则·结合食品终产品以及配料表中各成分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进行综合判定。如果某种食品终产品及其配料中均不允许使用某种食品添加剂,但却在这种食品中发现了这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这既违反了该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也不符合带入原则。如果食品终产品中不允许使用某种食品添加剂,却发现了这种食品添加剂的存在,应考虑是否是因为该食品的某种配料允许使用这种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带入原则3.4.1。如果食品配料中不允许使用某种食品添加剂,却发现了这种食品添加剂的存在,或者食品配料中某种食品添加剂的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应结合该配料的标签标志来判断其是否符合带入原则3.4.2。
GB2760标准中关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要求,对于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以及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工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