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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标准亮蓝标准原料带入量)

时间:2024-04-14 作者: 小编 阅读量: 2 栏目名: 食品添加剂 文档下载

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1.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2.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3.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4.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5.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法律依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七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第八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有关生产工艺文本;

(四)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厂房设施、设备布局平面图复印件;

(五)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检验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材料及清单;

(六)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文本;

(七)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生产所执行的食品添加剂标准文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予以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六)申请事项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食品添加剂gb2760-2014多少种

  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我国许可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已达23个类别,包括2325个食品添加剂品种,食品用香料和等同香料1870种,不限用量的加工助剂38种,限定使用条件的助剂酶制剂 及其他共计417种。

在GB2760-2014标准中有哪些属于食用胶

凡是符合GB2760-2014标准的都是可以食用的。
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食用胶(hydrocolloid)也称亲水胶体、水溶胶,是能溶解或分散于水中,并在一定条件下,其分子中的亲水基团,如羧基、羟基、氨基和羧酸根等,能与水分子发生水化作用形成黏稠、滑腻的溶液或凝胶。在食品加工中起到增稠、增黏、黏附力、凝胶形成力、硬度、脆性、紧密度、稳定乳化、悬浊体等作用,使食品获得所需要各种形状和硬、软、脆、黏、稠等各种口感,故也常称作食品增稠剂、增黏剂、胶凝剂、稳定剂、悬浮剂、胶质等。

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标准亮蓝标准原料带入量

食品分类号 食品名称 最大使用量/(g/kg) 备注
01.02.02 风味发酵乳 0.025 以亮蓝计
01.04.02 调制炼乳 0.025 以亮蓝计
03.0 冷冻饮品(03.04食用冰除外) 0.025 以亮蓝计
04.01.02.05 果酱 0.5 以亮蓝计
04.01.02.08.02 凉果类 0.025 以亮蓝计
04.01.02.09 装饰性果蔬 0.1 以亮蓝计
04.02.02.03 腌渍的蔬菜 0.025 以亮蓝计
04.04.01.06 熟制豆类 0.025 以亮蓝计
04.05.02 加工坚果与籽类 0.025 以亮蓝计
04.05.02.01 熟制坚果与籽 0.05 以亮蓝计
05.0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 0.3 以亮蓝计
06.05.02.02 虾味片 0.025 以亮蓝计
06.05.02.04 粉圆 0.1 以亮蓝计
06.06 即食谷物,包括碾轧燕麦(片)(仅
限可可玉米片) 0.015 以亮蓝计
07.04 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
饼干夹心) 0.025 以亮蓝计
07.04 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
风味派馅料) 0.05 仅限使用亮蓝
11.05 调味糖浆0.025 以亮蓝计
11.05.01 水果调味糖浆0.5 以亮蓝计
12.09.01 香辛料及粉0.01 以亮蓝计
12.09.03 香辛料酱(如芥末酱、青芥酱) 0.01 以亮蓝计
12.10.02 半固体复合调味料0.5 以亮蓝计
14.0 饮料类(14.01包装饮用水除外) 0.02 以亮蓝计
14.02.03 果蔬汁(浆)类饮料0.025 以亮蓝计
14.03.01 含乳饮料0.025 以亮蓝计
14.04 碳酸饮料0.025 以亮蓝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