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生素B12的神秘力量和叶酸的预防作用,对孕妇和胎儿尤其重要。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第八条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形态。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常见营养素及补充剂
营养王国的瑰宝:维生素与矿物质的探索
脂溶性维生素的守护者</
维生素A</: 眼睛的守护者,深藏于胡萝卜的金黄和蛋黄中的秘密力量,夜盲症和干眼症的克星。OTC补充剂提供5000IU的温和呵护,但活性视黄醇(RAE)才是关键,1 IU视黄醇等于0.3 μg RAE。
维生素D</: 免疫力的强化剂,晒太阳的自然来源。检测后选择剂量的补充剂,对于全球普遍的不足,北方成年人尤其需要关注。
维生素E</: 自然界的抗氧化大师,坚果和植物油中藏匿,罕见缺乏,适量摄入即可维持健康。
维生素K</: 凝血的守护者,绿叶蔬菜和草饲动物肝脏中的隐秘力量。MK4和MK7的选择,补充不足,预防血管硬化和骨骼问题。
水溶性维生素的魔法</
维生素C</: 抗感染的超级英雄,水果和蔬菜的天然来源,对抗病原体的首选。
维生素B1-12</: 多功能助手,广泛存在于食物中,复合维生素B需专业指导,确保全面营养。
钙、镁、锌和ω-3</: 宏量元素,构建骨骼、支持生命活动,平衡摄取,对健康至关重要。
NAC、辅酶Q10和多酚</: 各有其独特作用,如NAC的排毒解毒,辅酶Q10的抗氧化,多酚类化合物的保护屏障。
维生素家族分工明确,脂溶性和水溶性各有其独特功能,平衡摄入是健康之本。常见维生素如维生素A、D、E、K和B族(B1-12和生物素)无需过多补充,关注UL上限和过量风险。
维生素A的奥秘</
- 动物来源的视黄醇和植物的胡萝卜素,RAE活性衡量其效力。补充剂如鱼肝油,5000IU的剂量相对安全。
- 维生素A对于视力、皮肤和免疫系统至关重要,过量可能导致中毒,孕妇补充需谨慎。
维生素D:阳光、健康与剂量</
- 调节钙磷、增强免疫,阳光是天然来源,补充剂剂量根据检测结果调整,孕妇和老年人需特别关注。
维生素E与K:天然抗氧化与凝血平衡</
- 维生素E,生育酚的守护者,坚果和植物油中的丰富存在。维生素K,尤其是K2,对于骨骼和心血管健康至关重要。
维生素C:抗病毒强手</
- 维生素C的抗病力不容小觑,感冒时可适当增加摄入,但并非预防良策。
健康与检测:平衡是关键</
维生素摄入的黄金法则在于适量,定期检测血清水平,确保在健康范围内。
维生素B族:能量与神经的协调者</
- B1、B2、B6和叶酸各司其职,确保能量和神经系统的正常运作。
维生素B12的神秘力量和叶酸的预防作用,对孕妇和胎儿尤其重要。
矿物质的协作:钙、镁、锌和ω-3</
这些矿物质共同维护骨骼健康,与维生素D协同作用,过量与缺乏都需谨慎。
补充剂的选择需根据个人需求和健康状况,确保吸收与平衡。
什么是营养素补充剂求解答
营养或者营养素是为人体提供能量并维持生命活动的一类物质,可以分为必需营养素(没有就活不了)和非必需营养素(可补可不补)。必需营养素有七大类:水、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纤维。
非必需营养素就是这七类之外的都算,比如:芦荟胶囊、左旋肉碱、葡萄籽等。
市场上常见营养素补充剂有:蛋白质粉、鱼油、维生素C、维生素B、钙、膳食纤维素等很多品种。
水果含有丰富的水分、维生素、矿物质、维维,不能吃水果需不需要补充营养补充剂这需要结合自己身体状况,不能随便乱补。如果确实要补,可以去医院做个微量元素检测后,再针对性补充。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的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 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
(四)字母及数字,维生素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除外。
(五)除“”之外的符号。
(六)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七)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八)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中涉及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的除外。
(九)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第五条 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
第六条 品牌名一般使用文字型商标。品牌名使用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或在品牌名后右上角加“”;使用非注册商标的,在品牌名后加“牌”。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品牌名。
第七条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字数应当合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
(四)以产品所用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但不得以配方中的部分原料命名或擅自简写命名。
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一般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三种以上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多种矿物质”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第八条 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形态。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按照食品属性命名;以形态表述属性名的,按照“片”、“胶囊”、“口服液”等命名。
第九条 同一申请人申报的不同产品不得使用相同的通用名和属性名,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除外。
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应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