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表A.2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同时,这些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A.1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第七条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生产许可申请。文件有7个分类,6个附录,10张表。
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b) 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
2.2 最大使用量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所允许的最大添加量。
2.3 最大残留量
食品添加剂或其分解产物在最终食品中的允许残留水平。
2.4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
保证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与食品本身无关。如助滤、澄清、吸附、脱模.脱色、脱皮、提取溶剂、发酵用营养物质等。
A.1 表A.1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A.2 表A.1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
A.3 表A.2规定了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A.4 表A.3规定了表A.2所例外的食品类别,这些食品类别使用添加剂时应符合表A.1的规定。同时,这些食品类别不得使用表A.1规定的其上级食品类别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A.5 表A.1、表A.2未包括对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和用作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
A.6 上述各表中的“功能”栏为该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时参考。
食品添加剂使用遵循的标准是
食品添加剂使用遵循的标准是: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3、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4、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5、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6、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
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1、保持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2、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3、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4、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法律依据:《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生产者必须在取得生产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取得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厂房设施;其卫生管理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四)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等生产条件;
(五)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符合有关要求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六)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责任制度;
(七)与生产食品添加剂相适应的出厂检验能力;产品符合相关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工艺落后、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申请人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交生产许可申请。
请帮忙修改病句: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标准包括食品用加工助剂、胶母糖基础剂和食品用香料等2314个品种。
这是句式杂糅,提取主干为:使用标准包括品种。搭配也不当,句末应添加“的标准”gb/t27958是什么意思?
GB就是国家标准的意思。GB/T27588_2011这是露酒国家标准。
露酒是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药食两用(或符合相关规定)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扩展资料:
露酒是以发酵酒、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加入可食用的辅料、食品添加剂,进行调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
现在市场上销售的果酒类型较多,有枸杞果酒、桑椹酒、石榴酒、猕猴桃酒、五味子酒等众多品种。
露酒产品因为我国有丰富的药食两用资源,品种也较多,典型产品有山西的竹叶青酒、东北参茸酒、三鞭酒,西北的虫草酒、灵芝酒等产品。
国家标准《露酒》由TC471(全国酿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上报及执行,主管部门为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标准号:GB/T27588_2011
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白酒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西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易恒天酒业有限公司 、山西野泉酒业有限公司 、山东半岛酒业有限公司 。
主要起草人 胡晓江 、王正喜 、武强 、梁宝爱 、冯晓斌 、谷福等 。
参考资料:露酒-百度百科露酒-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是多少?
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目前最新的版本号是GB 2760-2014,文件是在2014-12-24发布,2015-05-24实施。文件有7个分类,6个附录,10张表。概括如下: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硝酸盐、亚硝酸盐、苯并芘、N-亚硝胺、多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指标要求
1 铅
表1铅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谷类及其制品(麦片、淀粉类制品、面筋除外) 0.2 GB5009.12
麦片、淀粉类制品、面筋 0.5
蔬菜及其制品 GB5009.12
蔬菜(球茎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除外) 0.1
球茎蔬菜、叶菜蔬菜 0.3
豆类蔬菜 0.2
蔬菜制品 1.0
水果及其制品
水果(浆果、葡萄除外) 0.1
浆果、葡萄 0.2
水果制品 1.0
食用菌类
食用菌 1.0
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除外) 1.0
干制食用菌 2.0
豆类及其制品
干豆、豆粉 0.2
豆类制品(豆浆除外) 0.5
豆浆 0.05
薯类及其制品
薯类 0.2
薯类制品 0.5
藻类 1.0(干重计)
坚果及籽类 0.2
肉及肉制品
肉类 0.2
肉制品 0.5
内脏及其制品 0.5
水产品及其制品
鱼类、甲壳类 0.5
贝类、头足类及其他水产品 1.0 GB5009.12
水产品制品(干制海蜇、干制贝类除外) 1.0
干制海蜇、干制贝类 2.0
乳及乳制品
液态乳(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等)、奶油 0.05
乳粉、非脱盐乳清粉 0.5
其他乳制品 0.3
蛋及蛋制品(皮蛋除外) 0.2
皮蛋 2.0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 0.1
调味品(食用盐除外) 1.0
食用盐 2.0
甜味料
食糖、淀粉糖 0.5
花粉 0.5
蜂蜜 1.0
焙烤食品 0.5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 0.01mg/L
果蔬汁(浓缩果蔬汁(浆)除外) 0.05mg/L
浓缩果蔬汁(浆) 0.5mg/L
碳酸饮料、茶饮料 0.3mg/L
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 0.05mg/L
固体饮料 1.0
其他饮料 0.3mg/L
酒类 0.2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 1.0
冷冻饮品 0.3 GB5009.12
特殊营养用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 0.15(以粉状产品计)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 0.2
添加藻类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0.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 0.25
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0.3
其他类
膨化食品 0.5
咖啡 0.5
茶叶 5.0
果冻 0.5
2 镉
食品中镉限量指标见表2。
表2镉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谷类及其制品(稻谷、大米除外) 0.1 GB/T5009.15
稻谷、大米 0.2
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根茎类蔬菜除外) 0.05
叶菜蔬菜 0.2
豆类蔬菜、根茎类蔬菜(芹菜除外) 0.1
芹菜 0.2
水果 0.05
食用菌类
食用菌 0.2
干制食用菌 1.0
豆类 0.2
薯类 0.1 GB/T5009.15
坚果及籽类 0.5
肉及肉制品(肝脏、肾脏除外) 0.1
肝脏 0.5
肾脏 1.0
水产品及其制品
鱼类及其制品(鱼罐头除外) 0.1
鱼罐头 0.2
甲壳类 0.5
贝类及头足类 2.0
蛋及蛋制品 0.05
调味品(食用盐除外) 0.1
食用盐 0.5
饮料类
矿泉水 0.003mg/L
瓶(桶)装饮用水 0.005mg/L
3 汞
食品中汞限量指标见表3。
表3汞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总汞(以Hg计) 甲基汞
水产品(食肉鱼类除外) — 0.5(鲜重计) GB/T5009.17
食肉鱼类(如鲨鱼、金枪鱼及其他) — 1.0(鲜重计)
谷类 0.02 —
蔬菜 0.01 —
食用菌类
食用菌 0.1 —
干制食用菌 0.2 —
薯类 0.01 — GB/T5009.17
肉及肉制品 0.05 —
乳及乳制品
液态乳(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等) 0.01 —
蛋及蛋制品 0.05 —
调味品
食用盐 0.1 —
饮料类
矿泉水 0.001mg/L —
特殊营养用食品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0.02 —
4 砷
表4砷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总砷 无机砷
谷类及其制品(稻谷、大米除外) 0.2 — GB/T5009.11
稻谷、大米 — 0.2
水产品
鱼类 — 0.1(鲜重计)
贝类、甲壳类、头足类及其他水产品 — 0.5(鲜重计)
蔬菜 0.5 —
食用菌类
食用菌 0.5 —
干制食用菌 1.0 —
肉及肉制品 0.5 —
乳及乳制品 GB/T5009.11
液态乳(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等) 0.1 —
乳粉 0.5 —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 0.1 —
调味品 0.5 —
甜味料
食糖 0.5 —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 0.01 —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 0.5 —
特殊营养用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 — 0.2
添加藻类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 0.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 — 0.1
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 0.3
锡
表5锡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罐装固体食品(除罐装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外) 250 GB/T5009.16
罐装饮料 150
罐装果酱 250 GB/T5009.16
罐装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 50
注:罐装产品是指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或饮料。
6 镍
食品中镍限量指标见表6。
表6镍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人造奶油 1.0 GB/T5009.138
7 铬
食品中铬限量指标见表7。
表7铬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谷类及其制品 1.5 GB/T5009.123
蔬菜 0.5
水果 0.5
豆类 1.0
薯类 0.5
肉及肉制品 1.0
水产品 2.0
乳及乳制品
液态乳(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等) 0.3
乳粉 2.0
蛋类 1.0
8 亚硝酸盐、硝酸盐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限量指标见表8。
表8亚硝酸盐、硝酸盐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亚硝酸盐 硝酸盐
蔬菜及其制品 GB5009.33
腌渍蔬菜 20 —
乳及乳制品 GB5009.33
生乳 0.4 —
饮料类 GB/T8538
矿泉水 0.1mg/L —
瓶(桶)纯净水 0.002mg/L —
瓶(桶)饮用水 0.005mg/L —
特殊营养用食品 GB5009.33
婴儿配方食品 2a 100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2a 100b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c 100b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4c 200b
a仅适用于乳基产品。
b不适合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
c不适合于添加豆类的产品。
9 苯并芘
食品中苯并芘限量指标见表9。
表9苯并芘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μg/kg) 检验方法
稻谷、小麦 5 GB/T5009.27
熏烤肉类 5
熏烤水产品 5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 10
10 N-亚硝胺
食品中N-亚硝胺限量指标见表10。
表10N-亚硝胺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μg/kg) 检验方法
N-二甲基亚硝胺
肉制品 3 GB/T5009.26
水产品
多氯联苯
食品中多氯联苯限量指标见表11。
表11多氯联苯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水产品及其制品 0.5 GB/T5009.190
注: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
氯-1,2-丙二醇
食品中3-氯-1,2-丙二醇限量指标见表12。
表123-氯-1,2-丙二醇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液态调味品a 0.4 GB/T5009.191
a仅限于添加酸水解植物蛋白的产品。
详细文件标准,请参考文献链接如下:
http://down.foodmate.net/standard/sort/3/42543.html